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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原副县长茆卫喜受贿37万元获刑10年3个月
昨天,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泾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茆卫喜受贿案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违法所得37.0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审理查明,自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茆卫喜先后利用其担任泾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结算、企业入园落户、征地拆迁等事项上接受请托、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周某某、晏某某、吴某某等相关人员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7.08万元。(记者 纪在学 通讯员 王虹)
责任编辑:罗亚培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5/0410/88224.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