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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万首付难退回 行政调解助维权

◆案情回放:    

2014年6月5日,定远县永康镇消费者董某与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上明确董某购买该公司在定远开发的一处房产——“某某城”一套商品房,当日,董某付给该公司首付款13万元。

然而,在第二天的《商品房正式合同》签订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合同中一个补充协议条款发生争议。董某认为,附加条款中规定: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拒绝办理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现金形式付清剩余房款,这一条不属《商品房正式合同》中正式规定条款,其不能接受,合同也不能签订,要求该投资公司退还其首付款13万元。而投资公司认为合同加补充协议条款是目前开发企业的普遍做法,消费者已交了13万首付款,等于已认同了商品房的买卖,消费者即使不签正式合同,不买房也不会退13万元。

只是签了一份认购书,这13万元的首付款就拿不回来了?一时间,董某十分气愤,到该公司多次协商,却仍无果。随后,董某前往县房产局、建设局、相关媒体反映,但都无法解决双方争议,董某实在无法,将此事发布网上,并投诉至县市场监管局。

◆案例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条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董某的13万元购房首付款似乎就要“打水漂”。然而,在接到这一投诉后,县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立即开展了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充分了解该案的来龙去脉后,将商品房销售处负责人和消费者董某约至县消协,并指出:合同是双方平等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现在消费者一方对另一方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有疑义拒签合同,无论当时消费者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了认购书及缴纳了首付款,从《合同法》立法的宗旨及签订条件、可撤销、可变更的相关规定来看,开发商都应主动返还消费者的13万元。经过执法人员耐心说教,投资有限公司表示在消费者删除其在网站上发表的对其不利言论前提下,同意退还13万元。6月18日,消费者董某如愿拿到了开发商退还的13万元。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5/0313/6967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