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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烟草部门公布去年打假典型案例
指导价最高售10.9元的葡萄糖,诊所就敢收20元;物业设个门禁,就向小区车主收取100元的门禁费;没有收费项目,医院却自设陪护椅费;没有烟草专卖许可,却售卖中华、玉溪;……“3·15”来临之际,我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公布了一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通过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震慑那些违规、违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维护百姓的合理消费。

▶物价
自设项目,医院违规收取陪护椅费
2014年,我市物价局在对医疗部门进行常规检查时,发现滁州某医院违反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文件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向住院病人收取陪护椅费每床3元,共计多收费264420元。
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所指 “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市物价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全部违法所得264420元退还消费者,由于该医院难以查找到住院病人,无法退还给患者,最终物价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264420元,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
指导价10.9元的葡萄糖,诊所卖了20元
2014年,滁州市物价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个体诊所销售的500ml软袋复方乳酸钠葡萄糖价格较高。物价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人前往调查核实,发现诊所内的复方乳酸钠葡萄糖价格属政府指导价,500ml软袋的最高零售价为10.9元/袋,但该诊所实际销售价格为20元/袋,每袋多收了9.1元。
该诊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指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物价局责令该诊所将多收取的款项退还给消费者。

车辆进入小区,物业违规收取门禁费
2014年,物价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小区物业在小区车辆管理过程中,安装门禁收取门禁卡费100元/卡。工作人员接报后随即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违反了滁州市物价局、滁州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类物业小区车辆停放费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所指 “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物价局责令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将收取的车辆出入门禁卡费,在小区内张贴公告退还给业主。

▶烟草
非法销售假香烟,4人被法办
2014年3月20日,滁州市、明光市两级公安、烟草部门联合,破获一起通过快递的形式购销假冒卷烟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4人,查获假冒中华硬盒、玉溪软盒等卷烟195条、银行卡6张、中通快递单8张。经查明,张某某等4人合计非法经营数额221976元。
明光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等4人违反了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等规定,分别判处张某某等4人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20万元。法官提醒,作为卷烟经营者应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从而保障消费者购买到正规渠道的真品卷烟。
上门兜售假烟,上线下线一锅端
2014年4月,滁州全椒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市场走访过程中,了解到有一名陌生女子通过上门推销的形式在全椒县销售假冒卷烟,滁州市烟草、公安迅速成立专案组。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在掌握涉案人员违法确凿证据后,专案组在全椒县及江苏省昆山市实施抓捕行动,将涉案人耿某某及其上线赖某捕获,当场查获各类高档假冒卷烟198.8条,价值9.45万元,往来资金达到30余万元。
经调查,赖某从福建上线张某某处购进假冒卷烟后,分销给耿某某以及内蒙、安徽宿州、蚌埠等地区的销售下线。
截至目前,该案已刑事拘留3人,逮捕1人。烟草部门提醒,假冒伪劣卷烟危害性极大,不仅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危害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因此提醒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增强维权意识,发现假烟应及时向烟草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zhuhm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5/0313/69627.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