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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炸伤眼睛 维权获赔21万元

◆案情回放:

2013年7月中午,定远县西卅店镇五年级学生赵某在家中吃饭时,突然一只啤酒瓶发生爆炸,造成赵某左眼伤害。经南京医科大学眼科诊断结果为:视物不清,眼球凹陷等。后经合肥市某司法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为此赵某父母要求该啤酒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补贴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30万元,该啤酒厂以赵某不是消费者,而且啤酒发生爆炸是赵家人不当行为所致为由,拒绝赔偿。无奈,赵某父母于2014年元月份向县市场监管局投诉,请求帮忙解决。

接到赵某父亲投诉后,县市场监管局非常重视,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并联系该啤酒的经销商和厂家代理商进行会面调解,经查实,赵某眼睛是被标有2005年"B"瓶包装的啤酒爆炸所伤,针对此情况,工作人员一面向啤酒经销商和厂家代理商宣传了《消法》《产品质量法》《赔偿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并指出该啤酒瓶上应标明“缺陷”警示,而厂家没有做到,因此发生爆炸,导致赵某左眼受伤,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耐心的协调,啤酒厂同意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等费用计21万元。为表达感激,消费者家人向定远县市场监管局赠送锦旗一面。

◆案例点评:

啤酒瓶爆炸如果是使用不当,那么责任自担,如因啤酒瓶的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害,可以要求销售者、厂家予以赔偿。该案中的B瓶啤酒已经在两年前就该淘汰,但厂家依然使用,说明厂家在管理中存在瑕疵。因此,该案是一起由于同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伤势严重的从受伤时计算1年,不严重的从确诊之日计算。20年为最长的保护时效。

《消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赵某的赔偿最终选择啤酒厂家是合法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调解中,提出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以及亲属误工补助费等各种赔偿费用,赵某也通过调解活动了赔偿。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5/0313/695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