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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多收10元 消费者获赔500元

◆案情回放:

2014年3月26日,天长市王某在该市一家超市购物。买完东西后,就到收银台付款。谁知道,就在王某准备离开前,仔细查看了下小票。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货架上标价为109元的巧克力竟然被收成了119元。

王某拿着小票到超市讨要说法,找到超市负责人,认为经营者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赔偿500元。超市方面只同意退还多收的10元,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赔偿不予理睬。王某坚持店家应赔偿给自己500元,店家认为自己并非欺诈,不愿赔偿500元。于是,消费者投诉到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该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展开调查。经调查,消费者王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超市多收消费者消费者10元购买食品费用属于欺诈行为。市消协工作人员秉持尽力为消费者维权的原则,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责令该超市给予消费者赔偿500元。

◆案例点评:

据了解,超市“多收钱”现象主要有3种情形:一是实际结账金额略高于标注价;二是标注“促销价”实际仍按原价收费;三是同一件商品被多次收费,即一件商品被扫码多次。

第一种情形最为消费者反感,因为多收的金额不大,不易发现。但正因为这种“隐形”加价,让消费者怀疑是商家故意为之。面对数量庞大的消费群体,不法商家可能就会以此手段非法敛财。即便是部分消费者发现这个“猫腻”后,商家也会以“新标价未及时更换”“电脑条形码出错”为由推脱,只是把多收的钱退给个别消费者了事。专家认为,超市利用消费者一般不会仔细查看购物小票的习惯,在商品标价上做手脚多收消费者的钱,其行为已涉嫌价格欺诈。他建议,消费者如遇到类似的情况,首先应该保留证据,最好把超市标出的优惠价格和电脑收银小票进行拍照,然后到有关部门投诉,向超市索赔损失。本案例与第一种情形一致,因此最终按照欺诈行为进行了处理。按照新《消法》,对于存在欺诈的行为,应赔偿货值的3倍,对于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进行赔偿。最终,消费者也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而后两种情形相对较少,产生原因主要还是内部管理不到位,具体表现为:商品价格更新不及时,收银员工作疏忽操作失误等。

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从超市购买物品结账时应仔细查看小票与货品是否一致,如发现货物、价格等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向超市方反映协商解决,出现纠纷时保存好证据,并拨打12315进行维权。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5/0313/6956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