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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贷平台 吸收存款获刑

伴随着网贷平台的蓬勃发展,问题平台也不断涌现,新老投资人频频踩雷。近日,明光法院审结一起利用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严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万元。

经查:2013年6月7日,被告人严某某与其朋友梁某注册成立明光市平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久,梁某退出该公司,严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7月26日,严某某在互联网上开办了“ 平海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并正式通过该平台发布各类明显高于银行借贷利率的虚假借款信息标,吸引网民进行投标,并与投标人签订电子借款协议书,承诺按期结算,以事先确定的借款利率返本付息。网民在该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根据借款标的信息,通过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充值。严某某将其吸收的公众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开发及高息借贷他人。

2013年10月,严某某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还款。经审计,2013年7月26日至2014年3月10日期间,严某某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共吸收公众资金1亿余元,投资人已提现的金额为8000余万元(提现金额含本金、利息和奖励),尚未提现金额(本金)为20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5/0206/536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