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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光荣院原院长贪污、受贿、诈骗被判刑
滁州在线讯 12月2日上午,天长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贪污、受贿、诈骗案,滁州市光荣院原院长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三个月、原副院长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原会计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刘某在担任滁州市光荣院院长期间,与副院长孔某、会计李某三人共同利用本单位拆迁补偿和兴建相关工程的机会,采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和虚增工程量等方式,从中套取公款进行贪污。刘某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
另于1999年,刘某以5000元在琅琊山林场购置一块地(没有土地使用权证)。2001年,琅琊山林场搞基建,在该土地上搭建了4间简易工棚。刘某以1200元将这4间工棚买下(无房产证)。2010年滁州市拆迁办准备拆迁此处,刘某与其养子签订虚假协议,谎称将林地46.15平方米的使用权转让给村民,凭该假协议额外享受了10平方米的无偿奖励面积,价值1871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孔某参与贪污23.6万元,各分得赃款10.7万元。被告人李某参与贪污5.1万元,分得赃款1.7万元。被告人刘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万元,骗取公共财产187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孔、李三人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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