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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四名原社区主任贪污受贿一审宣判

滁州在线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基层组织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非法谋取利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惩治非法“钻空”获取居民低保、廉租房屋的不法行为,日前,全椒县人民法院对该县四名原社区主任,分别进行了公开宣判。

鲍某某、范某、王某某、袁某某原系全椒县水上、儒林、南麓、果园社区主任。四人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中骗取居民最低保障收入,贪污公款。为他人办理廉租房屋中,从中收受贿赂。

经查,鲍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扶贫救济款物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60985.86元、收受贿赂2.3万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年,合并执行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范某贪污公共财物51416.86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王某某贪污财物99723.71元,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袁某某贪污公共财物61104.86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300元,因其具有立功情节,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认定,上述四人的行为,均属于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扶贫救济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实施的犯罪行为,其主体身份均符合国家工作人员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全椒法院依法对四人分别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4/1202/5256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