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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下调物业维修资金收费标准

本网讯近日,我市新版《滁州市基本建设税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实施。新版《办法》将物业维修资金等4项基本建设费用纳入基建收费“一表制”统一管理,并对住房物业维修资金按原收费标准打八折收取,由我市原先标准规定未配备电梯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收取,配备电梯的按购房款总额的2%收取,下调为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8%收取,配备电梯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6%收取。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4/1105/521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