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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滁州网讯 近日,天长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明确了继承人即使放弃继承,仍要作为遗产管理人,协助兑现债权人在遗产范围内的债权。

李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赵某借款。经双方结算,李某尚欠赵某本金12万元,并约定年息一分,月付 1000 元,李某出具借条一张。款项出借后李某偿还利息至 2025 年 5 月。后李某因意外去世,借款及利息未能偿还。赵某向天长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的三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儿子、母亲偿还债务。

审理中,三位继承人均出具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对李某全部遗产的继承权。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案涉借款12万元,有赵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及李某出具书面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二人之间存在12万元的借贷关系。因借款人李某已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故三人无需承担被继承人李某的债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三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仅消灭了继承权,而非遗产管理权,本案中可认定三人系以清偿本案债务为目的的遗产管理人,负有保管、清理遗产并依法清偿债务的责任。遂判决三名继承人在管理李某遗产价值范围内,协助清偿原告赵某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

现实生活中,不少继承人认为,只要放弃继承,就不必再处理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有遗产管理人制度,正是为了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无继承人的情况下,保障遗产妥善处理、债权公平清偿。本案中虽然法定继承人明确作出声明放弃继承权,但并未将其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因此并未消灭遗产管理权,仍需要作为遗产管理人,在职责范围内对李某的遗产进行处分,包括偿还李某生前的债务。(佘春玲)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25/1223/5201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