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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滁州人大工作与时俱进

改革创新是各项事业的动力之源,也是人大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强调,改革开放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要始终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党领导人民创新的产物,必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从地方人大工作来说,只有不断推动工作创新,才能为这一制度的完善提供坚实工作基础。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历届常委会奠定的坚实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人大工作的新理念、新方法、新机制,不断推动人大工作出新出彩,与时俱进。

一、人大工作创新的具体实践

(一)创新监督机制,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实践为基础,对一些常规性工作进行总结和思考,以创新观念打破思维定势,以崭新方式全面改进实施,同时对一些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制度形式及时巩固,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1.开展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主要的、基本的形式。过去,往往是听听报告,发个审议意见之后,就不了了之。为了增强这种监督工作的实效,2009年2月,我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明确了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基本程序,并规定专项工作报告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票决,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若票决为不满意的,有关报告机关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在两个月内再次向常委会报告,若仍不通过,常委会将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追究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这项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提高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促进其审慎负责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另一方面,促使“一府两院”实事求是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变压力为动力,增强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向人民负责的意识。

现在,市“一府两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比过去更认真、更慎重,分管市长和“两院”主要负责人亲自参加起草和修改报告并向人大报告,报告质量明显提升。近五年来,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共对40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测评,其中有5个报告测评结果为“满意”,1个报告测评结果为“不满意”。通过满意度测评,进一步增强了“一府两院”报告工作的责任感和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在社会上也引起了良好反响。

2.开展审议意见“回头看”。所谓“回头看”,就是指人大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形成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听取和审议该报告审议意见的整改情况,同时进行满意度测评。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能否落到实处,是检验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志。过去,我们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审议、轻落实”的问题,致使有的监督活动“有花无果”,流于形式。为进一步推进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审议意见一般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办理结束后,由承办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常委会对其办理落实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未获通过的必须重新办理,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再次报告,直到办理满意为止,切实做到决必行,行必果。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连续性的监督,有效地避免和克服了“审过摞过,决而不行”的现象。增强了监督工作的刚性,较好地调动了“一府两院”主动改进工作,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建立经济形势分析会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从2008年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就建立了经济形势分析会制度。常委会每年7月份都要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对全市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召开涉及经济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听取情况分析,专题研究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专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一做法,得到市委的充分肯定,也受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欢迎。

4.对司法机关开展类案评议。为切实加强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类案评议办法》,选择对已经审结的类案开展监督,以已结案件作为切入点,既不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也对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有了监督手段,这是对“两院”工作的重点监督,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014年,滁州市人大常委会选择市中院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开展类案评议,常委会成立类案评议调研组和卷宗评查组,在市中院审结的874件道交案件中,随机抽取了20件案件,从实体裁判、办案程序、办案质量、法律文书、办案的社会效果等方面开展评查,形成评查意见书,提请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在听取市中院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审理情况的报告的基础上,结合评查意见,对市中院专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实践证明,开展类案评议是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有效抓手,对于深化和拓展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具有积极意义,实现人大司法监督的“三个转变”,即从边缘监督转变为重点监督,从被动监督转变为主动监督,从象征性监督转变为实质性监督。

5.积极开展专题询问。监督法规定,询问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2012年,我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题询问开启“破冰”之旅,依法对我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情况开展专题询问,积极探索这一新的监督形式,更好地促进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为了规范运作,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的实施办法》,使我市专题询问工作有章可循,推动专题询问工作从尝试走向常态。结合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对该实施办法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把专题询问与满意度测评结合起来,将满意度测评细化到所有单位,增强了专题询问这一监督形式的实效。2013年,为了进一步推动滁城物业管理工作,改善小区居民生活环境,常委会依法开展城区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专题询问,并对物业管理涉及到的市政府12个部门进行满意度测评,科学合理评价每个部门的工作,有效推动了滁城物业管理工作中焦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社会反映较好。

6.建立咨询专家制度。建立常委会专家库,聘请专家为常委会监督、决策提供咨询服务,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迫切需要。滁州市人大常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财经监督和司法监督工作,2014年,制定了《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聘任司法监督咨询员的规定》和《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库工作规则》,公开选聘了部分法律专家和财经专家,组成司法监督咨询专家库和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库。通过建立咨询专家制度,发挥各方面专家专业知识精、理论功底深、实践经验丰富的特长,为常委会依法履职提供更强更好的智力支撑,使人大工作更加符合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实际,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

(二)创新决定权的行使,推动市委决策部署的落实。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状况如何,关系到人大的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近些年来,我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实践和探索。

1.科学界定重大事项。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了修订。新的规定,按照重大事项具体化、议事程序民主化、监督落实制度化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事项的范围,规范了讨论决定的程序,强化了督查落实的措施,从而形成了决定之前重调查、决定过程讲民主、决定内容求实效的运行机制。近年来,先后围绕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职业教育、保障房、示范园区建设、政府举债、法制宣传等作出了40多项决定决议,推动了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主动行使决定权。针对过去存在的“政府提什么就讨论什么”的问题,滁州市人大常委会主动作为,积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2012年,为了保障滁城人民的饮水安全,彻底解决西涧湖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污染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主动行使决定权,对西涧湖水环境保护做出决定。《决定》的出台,使西涧湖水源地保护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切实加强和规范了西涧湖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滁城人民喝上干净水、放心水,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2014年,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常委会对市本级园区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调研。通过调研发现,市本级园区用地中存在“供而未用、用而未尽”问题,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影响项目落地,制约园区的发展。针对调研发现问题,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市本级园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决定》,规范了园区用地行为,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3.探索科学运行模式。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政府行政权的关系,进一步构筑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决定-政府执行”这样一种权力运行机制,使人大真正成为在党的领导下,代表人民决定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机关,使党委意图通过人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2014年,滁州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委要求,依法作出了《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决定》和《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建筑红线管理的决定》,并交政府贯彻执行,有效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容积率的执行,防止因个人原因和意志擅自改变建筑红线,保证了城市长期规划的健康顺利实施。

(三)创新人事任免工作,建立全程监督机制。

依法选举和任免“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在人事任免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现了党内工作程序和人大常委会法定程序的有机结合,抓好任前、任中、任后三个环节,建立全程监督机制。提请任命之前,主任会议审查把关,加强对拟任人员的任前了解,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任命时,组织部门到会介绍人事任免有关情况,拟任人员到会作供职发言,汇报拟任职务的工作思路、目标责任、落实措施,接受人大监督的态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酝酿,慎重表决。为了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职点评办法》,对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点评。《办法》对履职监督对象、内容、方式及结果运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被任命干部每届至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并接受常委会组织的履职测评。明确规定,对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的,常委会指出问题,限期整改,并向下一次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并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常委会责成整改并在6个月内再次口头履职点评,如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将根据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或依法作出相应决议、决定。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其任命人员进行履职点评,把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任免有机结合起来,改变了过去长期存在的重任免、轻监督的现象,丰富了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内容和形式。开展对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职点评,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民主意识、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

(四)创新代表工作,增强人大工作活力。

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中心,我们始终坚持把代表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断规范代表活动,不断创新代表活动方式、活动载体,丰富代表活动内容,着力打造代表活力工程,激发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好地发挥了代表作用。

1.规范代表闭会期间活动。为了保证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规定》。该规定对代表活动的性质、原则、方式、内容、要求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创造了条件。这一规定,对于增强代表意识、扩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对我市关于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活动的规定给予充分肯定。

2.创新代表活动载体。自2009年6月份起,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市开展了基层人大“一个载体、两项制度”建设工作。这项活动的开展,使代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目前,全市共建成规范化的人大代表活动室562间,做到了代表进室活动全覆盖。各级人大依托代表活动室这个载体,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基层人大共有3859位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5243位代表接待选民31154人次,收到各类意见、建议5040条,其中已有4122条得到解决和落实,问题解决率占82.1%。通过选民与代表零距离、面对面的接触,使下情及时上达,上情及时下传,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了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受到基层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3.不断拓宽代表履职平台。为进一步拓宽代表履职平台,2014年,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代表联络体系,制定出台了《滁州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接待人民群众制度》、《滁州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制度》和《滁州市人大常委会接待代表日制度》,规定每月的10号全天,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本届市人大代表和驻滁省人大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针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任会议成员批转有关单位办理;每月的20号全天,本届市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接待我市人民群众,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汇总、分析,由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转有关部门并督促办理。

4.创新议案建议办理新机制。为提高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办理工作质量,我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创新督办方式,采取集中交办、主任会议成员领衔督办、议案建议办理“回头看”的方法,进行督办,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办理质量逐年提高,议案、建议反映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如,2010年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了《关于加强120急救中心建设,修建快速医疗通道》的议案,原来只停留在规划上,始终没有实质性进程。市人大常委会对该议案办理进展情况组织代表进行“回头看”,约请政府分管市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要求政府抓紧办理,并适时进行跟踪督办。经过两年多努力,该议案于2012年4月份正式办理完毕,既解决了老城区交通压力,又开通了一条120快速医疗急救通道。2014年,为提高代表履职积极性,常委会还研究制定了《关于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评议办法》,对所有办理完的代表建议,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取若干件已办理的建议,进行评议票决,对票决不满意的,责成有关单位重新办理,直到问题解决,切实推动代表建议办理从“答复满意”向“结果满意”转变。

5.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机制。为督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和履职水平,2013年,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滁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的规定》,制作了《滁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手册》,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提出要求、作出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常委会调研和执法检查工作,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常委会执法检查和调研工作,切实把深入基层调研当作一项基本的工作方法和经常性的重要任务来抓,真正沉下去,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倾听民声、反映民意、解决民忧,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几点体会

(一)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政治原则,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政治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人大工作创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有利于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增强党的观念和政治意识,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和完善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制度,更加主动、更加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把人大各项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通过不断创新,在实践中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我国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和人民的意愿。

(二)必须坚持在依法的前提下创新。人大工作有很强的法定性、程序性、规范性,宪法、法律、法规是人大开展工作的依据,严格依法办事是人大工作的最大特点和基本规律。人大工作必须始终做到胸中有法,言必及法,行必依法。我们讲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并不排斥开拓创新。人大工作只有通过创新,才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不断探索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职权的有效途径,才能使人大工作有更大的成效。但是创新必须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进行。

(三)必须坚持在务实中进行创新。创新必须以求真务实为基础和前提,离开了求真务实,创新将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当前,实现人大工作的创新,很重要的一条是要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察实情、讲实话、求实效,及时、真实、准确、负责地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力戒形式主义和工作走过场,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使人大工作不断有所创新,有所作为,有所进步。

(四)必须坚持在继承中创新。继承是基础,创新是提高,是发展。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规律,克服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创新工作在继承基础上改革,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4/0928/5151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