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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依法对扣留车辆强制报废的公告
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直属一、二、三大队在2023年4月1日前开展交通违法查处、事故处理工作中依法扣留车辆,当事车主(驾驶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到所属大队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请各位车主(驾驶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属大队进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将依法对公告车辆进行强制报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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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5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陈果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25/0821/514953.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