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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法院妥善解决一起未成年人租房合同纠纷
滁州网讯 近日,一起未成年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经天长法院先行调解结案。初中学生陈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租房并支付费用,家长事后拒绝追认合同效力。经调解,中介方最终退还部分款项。
16岁的陈某因个人需求,于2025年2月通过房屋中介张某联系租房事宜。张某及其同行李某在明知陈某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分别以“中介”和“房东”双重身份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中李某冒充房屋所有人(实际仅为中介),收取现金租金及押金各2300元,张某另收取中介费1200元,合计5800元。陈某父母发现后,明确表示拒绝追认该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全部款项。
立案法官收到该案后,考虑到案件标的不大,又涉及未成年人,经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交由调解员李振梅先行调解。李振梅接到案件后,立即联系陈某、陈某父母以及张某、李某了解事情经过。得知,陈某目前正在读初中,未征得父母同意在外租房,且已经在该出租房内住了一个半月;中介李某也确实存在冒充房屋所有人的行为。调解员一方面指出中介方隐瞒房屋权属、利用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签订合同的行为存在过错,且未经监护人同意将房屋出租给尚未成年的陈某单独居住。另一方面,告知李某及其父母,虽然拒绝追认导致该合同自始至终无效,但是基于李某已实际居住并产生了水电、租金等费用以及给房屋出租人实际造成了损失,故李某应当支付相应合理的费用。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张某一次性退还陈某2700元,陈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未成年人满十六周岁,未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签订租赁合同,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或者追认,则租赁合同无效。家长应加强未成年人财产监管与法律教育;中介机构须严格审查承租人身份,对未成年人交易保持审慎,如果未成年人需要租房,建议由其法定代理人陪同办理相关手续。(陈茜)
责任编辑:张叶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25/0520/510770.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