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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职工医保部分政策有调整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我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的政策中,将《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中的“单位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修改为“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齐;非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由本人负责补齐”,新规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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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4/0724/5038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