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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制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已出炉
12月22日,记者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该厅组织编制的安徽省地方标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的制定,将有助于解决目前存在的养老服务设施数量不足、规模小、功能不全及设施简陋等问题,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作为人口大省,安徽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目前,安徽省已有不少城镇建起了一批养老服务设施,在各种特定的条件限制下,这些设施普遍存在着数量不足、规模小、功能不全及设施简陋、环境质量较差等问题。
为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本次省住建厅编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提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一部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符合“城乡融合、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规模及布局要求,在用地布局、社区生活圈、公共空间、无障碍设施规划等方面应考虑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制定相应的策略。
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必须符合老年人的特点,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无障碍及管理等要求。另外,养老服务设施除了考虑社会和环境效益外,也需考虑经济效益。
对两类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提出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全省拟按养老模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将养老服务设施分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两类。
其中,机构养老主要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支持、临终关怀等综合服务;服务形式为集中入住。社区养老主要提供餐饮服务、个人护理、保健康复、娱乐等功能的日托及上门照护服务;服务形式为社区照料或上门服务。
在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上,城市应根据养老需求和宜托宜管的原则,结合县区、街道管辖范围等因素分区设置;乡镇应以乡镇管辖范围综合设置。宜独立设置,可与医院、乡镇卫生院、康复中心、公园绿地、老年人活动设施等邻近设置,实现居家社区机构相融合。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应符合相关规定,满足安全、卫生等条件,并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避免干扰。
比如,城市应结合街道、社区管辖范围等因素均衡设置,服务半径宜小于300m。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30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要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按照每百户不得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宜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并鼓励与社区服务设施、医疗机构、公园绿地、幼儿园、其他为老服务设施等综合设置,方便使用。
按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设置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按照常住人口人均用地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配建时,应当结合小区密度、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社区生活圈进行统筹规划配建。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统筹利用公用住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各类闲置用房等,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进行配建,或在相邻新建项目内予以补足。
根据老年人数量、年龄结构、分布情况、健康状况和人口规模等,按照合理的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设置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其中,在城市地区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每处规模宜300床左右,不宜大于500床;常住人口超过5万人的乡镇地区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应配建不少于350床位。服务中心城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县级市、市辖区)应设置1处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筑面积超过600平方米;服务镇区(乡集镇)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乡镇养老服务中心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养老服务站面积超过300平方米。
责任编辑:郭新星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24/1224/503792.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