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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保与城乡居保可互转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各类人员在城乡间的流动规模在不断扩大。不少人可能会在同时段或不同时段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7月1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我市正式实施。该办法将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衔接问题。今后,符合条件者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两种制度之间顺畅衔接互转。
居民可自由选择何种养老保险制度
据介绍,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根据规定,居民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保险制度,不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要更高一些,建议大家可以选择待遇更好的保险制度。”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相关负责人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互转
参保人员在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未到退休年龄则不可以申请办理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提醒大家注意,已经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享受城镇职保需交费满15年
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据悉,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只需向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处理,并确定办理时限。相关参保人员应积极提供必要的证明和信息,以使相关手续办理更加及时、顺畅。
相关提示:
资金转移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在两个制度间转移,都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考虑到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可能在多地流动就业和参保,参保地与待遇领取地可能不是同一个统筹地区,甚至可能有在多个地区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形,《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要先按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重复参保缴费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在办理两种保险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重复领取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养老保险唯一性原则,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记者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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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4/0708/50086.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