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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未登记 财产分割不成立

本网讯 夫妻离婚,丈夫按照离婚协议分割并兑现了夫妻共同财产,谁知三个月后去办理离婚登记时,妻子突然反悔,不愿办理,丈夫恼羞成怒,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要求离婚。

张某与李某是夫妻,两人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导致关系不和决定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房子归张某所有,张某一次性给李某15万元;孩子由妻子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签完协议后,李某心情极差,用8万元带着孩子进行了长达一个多月的旅游,期间花了7万元买了一个手镯。三个月后张某要求李某一起去办理离婚登记,李某反悔不愿离婚。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有效。

琅琊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已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认为张某与李某之前的离婚协议无效,李某消费的15万元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调解,两人同意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重新分割。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4/0415/486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