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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初中生借钱上网无力偿还被诉
全椒一初中生不务学业,多次找同学借钱上网和购物,金额达3000多元,后无力归还,被同学及家长告上法院。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受理这起特殊借款纠纷案件。经主持调解,原、被告父母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小琛父母愿意子债父偿,还原告小淳欠款3000元。
据了解,全椒县某初级中学学生小淳和小琛是好朋友。14岁的小淳家庭殷实,零花钱多,加上每年压岁钱、过节红包等收入,渐渐有了自己的“小金库”。15岁的小琛家境一般,父母对其用钱控制严。小琛见小淳出手阔绰很羡慕,为满足自己上网和购物的需求,开始向小淳借钱。小淳碍于朋友情面未拒绝,断断续续借给小琛3000多元。2013年12月28日,两人为一点小事翻脸发生口角。此时小淳父母也对其用钱开始警觉,唯恐东窗事发的小淳要小琛立即归还全部借款。可小琛所借款早已挥霍殆尽,根本无力偿还。无奈之下,小淳只得将实情告知父母。气愤至极的小淳父母章某、朱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与小淳一纸诉状将小琛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小琛及其父母立即偿还借款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淳和被告小琛均是未成年人,两人之间产生的债务数额较大,又非为满足日常生活之需,这样较重大的民事法律关系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原、被告是不能正确判断和先期预测的,明显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被告小琛借钱时15岁,原告小淳才14岁,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均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应由双方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同意。故双方行为在得到监护人追认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于是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后原、被告父母达成如上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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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4/0325/4827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