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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致残 企业拒赔败诉

#160;   晨刊讯贵州籍男子杨某某在明光市一家木业厂工作,工作中,其右眼被一铁钉击伤后导致失明,后该企业以双方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等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明光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160;   2011年2月,贵州籍男子杨某某进入明光市一木业厂,双方签订了用工协议。2012年4月的一天,杨某某在工作中,右眼被铁钉击伤,后经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伤,并进行右眼球摘除手术。期间,木业厂支付了杨某某全部医疗费用。滁州市人社局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杨某某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五级。

#160;   杨某某提出赔偿,明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作出仲裁裁决,裁定木业厂出具解除与杨某某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并支付杨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256960元。木业厂不服,指出双方系雇佣关系,非劳动关系且杨某某在工作中受伤本身存在严重过错,并非工伤,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拒绝向杨某某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60;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在工作中受伤,且劳动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木业厂没有为杨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应当支付杨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庭审中,杨某某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木业厂应当支付杨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256960元。

#160;   (匡海燕 张启明 记者李邦军)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4/0314/480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