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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消协为市民解读新《消法》亮点

20年前《消法》实施,其中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即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经常遭遇“鉴定门”。面对高额的鉴定举证费用,消费者只好放弃主张自己的权益。

这一尴尬将成历史。今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机动车、计算机、空调、电视等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一条则改写了施行20年的“谁主张、谁举证”,变更为由经营者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与此同时,网购“后悔权”、禁止泄密消费者信息、精神损害赔偿入法、虚假广告制作者担责等一系列新规也写入了新法,亮点频频。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就此,本网邀请了市消协秘书长唐凤阳为市民解读新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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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没有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而近年来,因住宿、网上购物等因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一些经营者利用职务之便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用作为牟利的工具出售。

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新消法还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是新法的一大亮点。”唐凤阳说,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必须承担法律后果,规定得非常严格,这应当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大突破。

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入法

这次新消法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引起了各界关注。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经营者有侮辱诽谤、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新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耐用商品瑕疵商家鉴定

商品出现问题想维权,却因现行《消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导致面对商品鉴定的时间长、费用高这个门槛,消费者望而却步。新《消法》则给了消费者破解维权成本高的一把利器——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消费者买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6个月内发现质量瑕疵,双方存在争议,互不承认的,得由商家来承担举证的责任。也就是说,商家先花钱去做鉴定,之后检测证明属于是谁的责任,再由谁来担负。而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商品没有瑕疵,就要承担责任。唐秘书长告诉记者,一辆普通家用轿车在10万元左右,而汽车内部一项鉴定费用可能要几万元,一般消费者难以承担高额的鉴定费,被迫放弃主张,或接受商家的解决方案。此政策出台对汽车、电脑、装潢等经常会发生纠纷而又无法调解的案例,给了新的突破口。

虚假广告发布者也担责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此外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另外,经营者违法经营、制造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诚信缺失。为此,新消法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要体现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除规定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外,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消协以前的定位是社会团体,现在的定位是社团组织,”唐秘书长说,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消协可以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明确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的霸王条款,其内容无效。

另外,新《消法》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依法保护的权利。“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港口、影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违法所得最高可罚十倍

3月15日起,经营者违法成本将加大,由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提高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或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等其他情形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网购平台必须先行赔付

网购七日“后悔权”让消费者的权利得到了极大的保护,但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但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

为此,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购平台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先行赔付。

除此之外,在新《消法》中,还提出了新“三包”规定,即由以前的包修、包退、包换,顺序变更为包退、包换、保修,即在确保非人为因素,而是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消费者有权先要求退货,而非先包修等等。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4/0313/480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