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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桥失修致人受伤 桥管理人依法赔偿

本网讯全椒县襄河镇王某倚着桥护栏卖鱼,因护栏年久失修,他连同脱落的桥护栏一起坠入河中并受伤,出院后王某一纸诉状将该桥管理人告上法院。日前,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0年4月8日,王某和往常一样到襄河镇涌金桥上卖鱼,几个小时的叫卖后,王某腰酸背疼,习惯性地靠上桥护栏。不料,桥护栏突然脱落,王某连同桥护栏一起坠入河中。王某受伤住院19天,用去医疗费7641.75元,出院后,遂将管理此桥的全椒县某局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9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令王某坠桥受伤的石桥,属于市政公共设施,因年久失修,有的护栏已毁损、脱臼,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作为石桥的管理人,负有维修管理义务,却未能及时更换水泥预制件护栏,现场亦无相应告示,明显存在维护和管理瑕疵。因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调解,全椒县某局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医疗、误工等费用8300元。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4/0306/479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