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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校长受贿 依法获刑

本网讯教师本应“学为人师,行为示范”,岂料仍抵不住金钱诱惑,最终只能自食苦果。近日,琅琊区法院审理了原滁州市某小学校长张某受贿案。

经查,2007年至2012年,张某利用校长的职务之便在学生课外读物的征订、校舍的对外出租、教师招聘、办公用品采购等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贿赂金额达到6.8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举报被查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最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4/0220/476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