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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关于规范粮食购销经营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告如下:
一、各粮食购销经营主体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告知粮食收购价格,依法明码标价。对粮食购销领域不明码标价、不按质论价、压级压价、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二、各粮食购销经营主体必须选购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厂家生产的、标识有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的的地磅(含电子式、机械式、机电结合式)或台秤(含电子式、机械式、机电结合式))用于贸易结算。
三、各粮食购销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强制检定工作台账,保证所用计量器具及时报检,确保计量性能准确。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等计量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国有粮食企业、基层粮库在收购粮食过程中,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不得利用不正当价格竞争手段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粮食购销领域经营主体应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维护市场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粮食收购检查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粮食购销环节中市场监管领域的各类违法行为,并依法公示处罚信息。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粮食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请拨打 12345 或 12315 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郭新星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23/0629/4740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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