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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定远铲除一涉恶团伙,55人受审
据了解,2010年6月至2012年9月期间,吴某某等人以帮助他人解决纠纷、索要赌资等为由,有时甚至无需任何借口,伙同他人聚众斗殴。令当地居民不安的是,打架参与人数有时多达数十人,斗殴地点包括公路边、小区前,以及迪吧、电玩城公共场所,往往携带刀、棍、斧头等凶器,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嫌疑人被押入法庭。张胜方 邓红波 王传明摄
凶器助阵的“幕后人”
2012年7月27日晚,王某某到吴某等人在定城镇幸福路某处开设的赌场内赌博,并向吴某借了2万元。事后,吴某找到赵某某,让他向王某某讨要欠款。
7月29日晚,赵某某电话向王某某索要借款,两人发生争执,相约到城东新区龙宫浴场附近“见面”。双方心知肚明对方来者不善,均各自约人壮大阵势。王某某呼朋引伴召集多人,携带砍刀、斧头、钢叉等凶器,首先赶到约好的地点。赵某某请来吴某某等人,吴某某提供砍刀,并安排人员驾车将砍刀和赵某某送到地点。
当晚8时许,两伙人分别挥舞凶器,在街头混战成一团。械斗中,赵某某被砍倒在地后遭到对方乱刀猛劈,后经法医鉴定,其腰椎骨折、脊髓横断等,身体多处受伤。以至于在后来的庭审过程中,赵某某坐着轮椅出庭受审,“倍受瞩目”。
此案发生后,由于围观纳凉群众较多,现场流血面积极大及赵某某遍体鳞伤,一时间被坊间传为“龙宫惨案”。定远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柳学刚接报后拍案而起:“立即组织精兵强将拿下此案!”结合此前几起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案件的初步侦察情况,副局长施金平、刑侦大队长王国胜立即抽调10名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由“打黑办”牵头,迅速开展系列案件侦破工作。
“打拼”出来的“知名度”
随着案件侦破的逐渐深入,一个系列涉恶势力团伙渐渐浮出水面。尤其吸引专案组注意的,是该案件中为赵某某提供凶器的,一名1987年出生的男青年吴某某。此人年龄虽然不大,却因“讲义气”、“出手狠”等特点,在“圈内”颇有“知名度”。
2010年6月4日凌晨1时许,吴某某打电话给正在定远县定城镇一家歌厅唱歌的吴成某,叫他下楼“谈事情”。吴成某及其朋友杨某某下楼后,杨某某上前询问情况,与吴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吴某某遂伙同多人,使用砍刀或拳脚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并逼迫杨某某下跪。
2010年11月23日晚,吴某某等人在定远县定城镇太平洋广场附近,因琐事与陈某等人打架。24日凌晨3时许,陈某驾驶越野车回到永康镇,将车停放在永康宾馆门口。凌晨4时许,吴某某等人从定城驾车前往永康,欲殴打陈某,未果。吴某某发现陈某的越野车后,遂指使并伙同他人手持钢管等工具,对越野车进行打砸,致越野车前后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及车门等处毁损。
即便如此,吴某某也不全是顺风顺水,遇到“狠角色”,他也有败阵的时候。2011年6月21日晚23时许,吴某某伙同他人在定城镇一家迪吧,无故殴打刘某某。刘某某找到其表哥刘某诉苦,刘某为替表弟出头,电话约吴某某对阵。吴某某带人准备刀、棍等凶器,与刘某某等人对峙。哪知道在此过程中,刘某阵营中一人疯狂地驾车冲来,致2人受轻伤,吴某某等吓得落荒而逃。
“请神容易送神难”
2012年3月10日,定远县某重点工程附近,村民蒯某某家麦子被工人施工时压倒,蒯某某与工作人员发生厮打,双方发生矛盾。工程进行不下去,令项目部万分头疼,后打听到吴某某这个人“能耐极大”,遂请他出面。吴某某受邀,当即纠集数十人到工地,堵住回家的蒯某多人,手持木棍等凶器打伤其中两人。当晚,吴某某及其“虾兵蟹将”们受到一番酒肉款待后,乐呵呵地领到1万元的酬劳。
乐极生悲的是,因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两人轻伤,吴某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得知此消息,吴某某打电话威胁项目部负责人,要求给予高额“经济补偿”。同年8月,吴某某为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组织多人先后多次到施工工地阻工,给项目部造成较大损失。迫于工期临近,万般无奈的项目部只得和吴某某交涉,并最终达成“保证协议”,项目部先支付30万元,等法院对其判决后,再支付50万元。“协议”签订后,吴某某拿到30万元现金。
同年12月25日,吴某某拿着这笔款子,请一帮手下到合肥花天酒地消费过后,回到定远摆上庆功宴。正在宴酣之时,被专案组民警包围酒店,来了个瓮中捉鳖“一锅端”。
警方缴获的凶器。张胜方 邓红波 王传明摄
55人同堂受审
此次系列案件侦办中,专案组民警克服涉众人数多、涉及面广等困难,辗转江苏、上海、河南等省市,行程2万余公里,先后将50余名团伙成员抓获归案,缴获砍刀、军刺、弩、棍刀等一批作案工具,并于2013年7月底将此系列案件成功移送起诉。定远县人民法院经过长达一个星期的庭审,于12月23日作出判决,吴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无故殴打他人、故意砸毁他人车辆,敲诈勒索他人现金80万元(其中30万元既遂、50万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
吴某某在部分聚众斗殴案中邀集多人、持械,起组织作用,属首要分子。且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其余54名被告人也因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处以3个月至10年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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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3/1231/46808.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