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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起,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
自今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正式实施。届时,“零负团费”、“强制购物”、“索要小费”等一系列旅游业乱象将被明文禁止。据悉,它不仅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旅游法》,而且是实施立法前评估的第一部法律,具体内容共有十章,一百一十二条。它的出台将带来哪些变化?近日,记者专访了市旅游局副局长李骏,让他为我们解读一下这部即将实施的法律。
旅游者 有权知道其购买的产品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有权知悉旅游活动的详细内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未告知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解读】:若不如实告知,旅游者在一些特殊项目(比如,游客隐瞒心脏病而参与“垂直过山车”)中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旅行社 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解读】:主要是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能第一时间保障旅行者得到及时的救助、治疗,避免旅行社经营者跑路而贻误救助、治疗时机。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解读】:本款禁止的仅是“购物场所”,而非餐馆、酒店等。
景区调价 必须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解读】:景区拟进行收费或提高价格,必须先举办听证会,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解读】:旅游者有权从被打包的套票中,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单项或多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解读】:减少收费的情形仅限于核心游览项目暂停或终止,其他一般游览项目停止的则不在此范围。
出团前 旅游者可转让自身权利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解读】:旅行社因“人数未到”,可以不出团,且不构成违约。但是,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履行(俗称“搭团”)。搭团后,如果发生违约或侵权责任的,旅游者只能找组团社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解读】:本条赋予了旅游者较大的权利,即:在出团前可以自由转让旅游权利,旅行社原则上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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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3/0925/4516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