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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鼓励公民等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

近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启动公开征求意见。今后,安徽将鼓励公民等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

按照要求,今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并加大对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同时,各级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对其提供服务给予扶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应当依托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鼓励在公园、文化园区、景区、街区、都市商圈等场所,建设公共阅读空间。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活动项目打造、服务资源配送等公共图书馆管理服务工作。今后,安徽省还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当地公共图书馆开展跨地区文献互借服务、数字资源共享、阅读推广等活动。

在服务方面,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服务;鼓励公共图书馆采取图书漂流、流动服务车等方式,为偏远地区读者提供阅读服务。

接下来,安徽省将推动公共图书馆拓展旅游服务功能,鼓励设立旅游咨询台,为景区发展提供文献信息支持、合作开展研学活动、联合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文化创意、艺术展览、文化沙龙、轻食餐饮……公共图书馆根据读者需求,提供各类配套服务项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公共图书馆应当按所在地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通过部分开放、预约限流、线上服务等方式,为读者提供服务。(记者 方佳伟)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21/0720/44242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