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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15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本月起免罚

记者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获悉,6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司法厅印发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免罚清单》)。该《免罚清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免罚清单》设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企业环境管理等7个方面,共15条。记者注意到,这其中主要包含: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未按照规定开展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及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一定限度以内噪声超标排放、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等情况。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结合全省近年来环境行政处罚实践情况,参考上海市、浙江省先进经验,《免罚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不予处罚相关规定,按照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持续时间短、污染小的原则明确了15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发生《免罚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条件后虽可不予处罚,但绝非放松监管要求,市场主体必须严格履行环境整改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不予处罚相关规定,《免罚清单》强调了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纠正、整改到位方可免罚。(徐越蔷)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21/0707/44177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