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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身份证 “聪明”反被“聪明”害

滁州网讯(姜艳艳 张厚清 全媒体记者胡文峰)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盗用身份证件案,依法判处胡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胡某因吸食毒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胡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方便自己在宾馆开房继续吸食毒品,先后4次使用他人捡到的“王某”身份证,在多个宾馆登记开房吸食毒品。其间,胡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为了逃避处罚,胡某又使用姓名为“王某”的身份证冒用“王某”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导致其使用的居民身份证姓名为“王某”本人因登记吸食毒品而被公安机关调查。

南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多种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每个人的身份独一无二,冒用他人身份从事经济社会活动,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居民朋友们一旦发现身份证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就近就地申报挂失并尽快补领新证,以防个人信息被他人冒用。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21/0518/4389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