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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共建高质量数字长三角

  中安在线 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1月12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根据《草案修改稿》,我省将共建高质量数字长三角,加强非公共数据的规范管理,推动大数据与制造业、服务业和农业的融合发展。

  共建高质量数字长三角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进一步明确长三角区域大数据协同发展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加快推进我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动数字江淮建设,共建高质量数字长三角,是必要的。

《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互连互通,推进工业互联网共建共用,推动大数据协同应用,共建高质量数字长三角。

  加强非公共数据的规范管理

为加强对非公共数据的管理,全面规范数据活动,增强数据资源的整合实效,《草案修改稿》规定,非公共数据的采集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依法规范数据采集、管理和使用。

  推动大数据与制造业、服务业和农业的融合发展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有利于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产业数字化,繁荣数字经济,是必要的。

《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与制造业的融合,支持制造企业、互联网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跨界联合,建设数据驱动的数字车间、智能工厂,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在服务业广泛应用,支持壮大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在线金融、在线文娱、智慧物流、智慧旅游、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教育等现代服务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农村数据采集、运算、应用、服务体系,推进涉农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完善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利用大数据精准扶贫,加快农业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乡村振兴。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体系

进一步加强数据的安全保护,有利于从根本上推动大数据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草案修改稿》规定,网信部门、公安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国家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记者 汪乔)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20/1113/42879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