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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调查,下列在滁州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存在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团体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滁州市沐浴行业协会
2、滁州市户外行走协会
3、滁州市地理科学学会
4、滁州市新闻摄影学会
5、滁州市国桢竹笔书法研究会
6、滁州市网球运动协会
7、滁州市大手拉小手亲子协会
8、滁州市群众演员协会
9、滁州市五金机电商会
10、滁州市二手房中介行业协会
因其它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公告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民政厅或者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75号5层520室
联系部门:滁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0-3049390
特此公告。
滁州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汪燕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20/1102/4281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