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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市政府规章将常态化“体检”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10月27日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根据近日印发的《安徽省设区的市规章质量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我省2-3年就会组织一次16市政府规章“体检”工作。通过评估,对制定优秀规章、体现创新的单位,省司法厅将通报表扬。发现有违法的内容,也将通过一定的形式,督促制定机关整改。

据悉,2015年以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省16个设区的市全部获得地方立法权。各设区的市政府积极履行行政立法职权,共制定政府规章135件,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城市建设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但是,由于立法经验不足、立法专业人才缺乏、行政立法体制机制不完善等原因,设区的市行政立法质量还不高,备案审查中也发现少数规章超越立法权限,少数规章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为了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质量,鼓励行政立法工作创新,加强对设区的市行政立法工作的指导,今年,省司法厅探索对设区的市规章质量进行评估。

关于评估的对象和周期,《办法》明确,虽然设区的市司法局也起草和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但是由于立法职权的原因,地方性法规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颁布,所以未将其列为评估对象。而市政府规章是由市司法局起草和审查的,所以,将评估对象界定为各设区的市政府颁布的规章。评估周期原则上每两至三年组织一次,主要考虑过去5年内16个设区的市平均年颁布规章30余件,两至三年可评估的规章文本约60至100件左右,可以保证参与的评估对象,有一定的广泛性。

为了加强对规章质量评估的组织领导,《办法》规定成立评估委员会,由省司法厅领导任主任,立法处和法治督察处负责人、立法咨询员代表和专家任委员。具体评估事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实施,发挥专业机构的专长。

在评估指标方面,《办法》从立法的技术标准、政治法律标准、符合客观实际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要求。规章名称应当规范、准确、精炼;规章结构应当逻辑清晰、层次分明;语言表述符合法律语言和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条款表述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规章内容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上位法,与有关规章相协调;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序良俗;符合本地情况和实际需要,能够正确处理分歧意见,能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规章设定的制度规范明确、具体,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审查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健全,立法程序符合规定。(记者 汪乔 通讯员 黄显鸿)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20/1028/4279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