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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最高10万!

南谯区关于实施金融风险线索举报奖励的通告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南谯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南谯区金融风险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及南谯区各镇、各街道网格员(以下统称举报人),对企业或者个人在南谯区行政区划内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等法律规定行为的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二、举报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1、非法广告。非持牌金融机构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吸收存款、信用贷款、抵押贷款、低息或无息贷款等各类违法违规金融广告信息。

2、非法放贷。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如“套路贷”、“校园贷”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

3、非法集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4、非法互联网金融活动。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从事网络借贷、网络保险、股权众筹、网络金融等行为。

5、其他非法金融活动。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的企业,以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等方式开展的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三、奖励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

1、实名举报,对举报事项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2、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3、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匿名举报;

2、举报人涉嫌犯罪的;

3、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的;

4、举报线索已被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5、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6、举报奖励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奖励原则:

1、同一事实,被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2、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3、举报事实涉及多领域的,按最高奖励发放,不重复奖励。

四、奖励标准

(一)举报事项经查证后属于非法集资案件的,按照《滁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滁金〔2016〕79号)规定,给予1000-100000元(含税)奖励。

(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后属于涉黑涉恶线索的,按照《滁州市涉黑涉恶线索有奖举报办法》规定,给予500-50000元奖励。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后属于一般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按照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给予500元奖励。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给予300元奖励。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且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主要部分相符的,给予100元奖励。

五、奖励程序

(一)南谯区财政局(南谯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接收并处理各类举报信息,并会同政法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会商研判,性质认定,分类处置。

(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应在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填写《金融风险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及政法部门会签同意后,由南谯区财政局(南谯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季度组织奖励发放工作。

(三)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取奖金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监督及保密

(一)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或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举报受理和实施奖励部门要完善举报奖励档案台账,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

(三)举报受理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未经举报人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四)举报受理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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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20/0824/42426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