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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谯:爱犬撞人致伤残,主人担责赔偿

滁州网讯 宠物温驯可爱,可以带给人们很多快乐和慰藉。但如果管理失当,也会引起意外发生。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狗撞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宠物狗主人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丁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饲养了一只大型金毛犬。2018年3月一天早晨,丁某与谢某的奶奶曹某领着自家金毛犬出门遛弯,同在小区内的王某也独自一人在外散步锻炼。途中,丁某的金毛犬因无绳索牵引随意乱窜,迎面碰撞上了王某使其避让不及摔倒在地。曹某寻人将其扶起后遂带狗离去,王某也在他人帮助下回到家中。可谁知,回到家中的王某突感身体不适,于当日傍晚被送至医院急诊科救治,并被医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脑出血后遗症、糖尿病等病症,共住院治疗19天。期间,丁某、谢某赔偿其15万元。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王某向南谯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丁某与谢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16万余元。

南谯法院审理认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主张其摔倒系金毛犬直接撞击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佐证,但王某系脑出血后遗症患者,其本身步态不稳、反应迟钝,恰逢金毛犬四处乱窜,王某的摔倒与受到该犬的惊扰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丁某、谢某作为饲养人对其饲养动物未尽管束义务,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有30%的责任。综上,判定丁某、谢某扣除已承担付款15万元后,按责应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等各项费用2.4万余元。

法官提醒,饲养动物无可厚非,但是饲养者及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饲养与管理,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约束,公共场所活动时一定要佩戴绳索,看紧看牢,防止其对他人造成意外伤害。

(王中杰 记者胡文峰)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20/0509/41719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