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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第五届滁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条“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参照全国政协、省政协的做法,结合我市的实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滁州市委员会设置以下八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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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3/0312/4137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