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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征地补偿款能继承吗?

滁州网讯 母亲去世了,她生前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能作为遗产继承吗?近日,定远法院审理了一起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

定远县的王家兄弟姐妹五人,母亲程某兰、哥哥王某文与弟弟王某明一起生活,为一个户籍家庭。1998年2月1日,王某文作为承包人与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自己、母亲和弟弟王某明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天有不测风云,后来哥哥王某文和母亲程某兰先后去世。

2015年6月,因公共水利设施建设需要,政府征收了母亲程某兰、哥哥王某文与弟弟王某明三人的部分承包土地,所得土地补偿款由王某明领取,姐弟王某芝、王某琴、王某军三人认为属于母亲的那份征地补偿款,他们三人也有继承权,诉讼至法院要求一起继承其母亲那份土地补偿款。

经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被告王某明与母亲程某兰、哥哥王某文为一个家庭取得了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本案的承包地为家庭成员三人的承包地,其他二人虽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的土地应由被告继续承包经营,不能改变其承包合同。本案争议的征地补偿款发生在程某兰死亡后,不属于遗产,其补偿款不发生继承。三原告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承包户只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承包户其中某一家庭成员死亡的,其承包地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能改变其承包合同,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本案的征占地补偿款发生在程某兰死亡后,不属于遗产。

(马达原 记者胡文峰)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9/1125/40534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