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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凤阳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公告

为扶持我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切实满足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和《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残联办〔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构认定申请条件

(一)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二)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为具有凤阳县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四)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六)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

(七)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八)配备一定比例的专门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二、申请辅助性就业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或机构合法注册证明材料;

(二)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名册,本县户籍的残疾职工第二代《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或与其亲属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四)通过金融机构向安置残疾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凭证;

(五)为安置残疾人购买的社会保险凭证;

(六)《凤阳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申请表》。

三、申请程序

9月20日前,机构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提交到机构所在地乡镇残联,经乡镇残联和县级残联、财政两级公示并审核审批后,确定补贴金额,并拨付到机构对公账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补助标准

新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正常运行1年以上,独立用房面积50平米以上(含50平米)且安置5名以上(含5名)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 3 万元,由省级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支出。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每增加1人,建设补贴增加2000元,最高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增加部分由县级财政支出。

五、资金用途

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在机构建设、场地租金、机构运行、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等方面。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9/0916/3998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