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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整治城区商铺出店占道经营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我县全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改善城区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为全县人民营造一个干净整洁、优美宜居的居住环境,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对城区商场及商铺出店占道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全椒县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商场及商铺。

二、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8月15日至8月31日为动员清理阶段;

第二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

第三阶段:9月21日以后为常态管理阶段。

三、整治要求:

(一)严禁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加工和展示商品。

(二)严禁街道两旁的餐饮店、烧烤店出店摆设桌凳店外经营。

(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门前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四)严禁流动摊贩在市区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经营商品。各流动摊贩、商贩必须自觉进入城区各农贸市场、门店经营。

(五)各商家、经营户要自觉遵守,积极支持、配合整治经营秩序工作,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请在规定时间自觉整改到位。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将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暂扣其相关物品并进行处罚,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六)对阻碍执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共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环境,确保我县创建全省文明城市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告

全椒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附:法律法规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

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安全法》

公共场所食品销售无证经营

为公共场所食品销售无证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9/0815/3969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