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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汇总公示

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1

物业结清证明

业主在办理产权转移时需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物业服务费缴清证明。

《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远县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定政[2018]7号)

不再提交

2

居住地调查表

退休人员认证退休时提交居住地调查表

不再提交

3

火化证明

行政相对人在办理养老待遇核定时需提交火化证明

不再提交

4

亲属关系证明

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亲属间房产过户时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不再提交

5

学生在校情况证明

县级教育精准扶贫县教体局核查中使用

《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就业脱贫工程等实施方案的通知》(凤政[2016]38号 )

部门间核查

6

申请人居民户口本(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证明材料,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家庭财产损失证明材料

临时救助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201612号)

提供情况声明

7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证明、新农合医疗报销补偿单

医疗救助

凤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201518号)

部门间核查

8

家庭收入证明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低保办理

凤阳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凤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凤民字〔201422号)

提供情况声明

9

因灾倒损及补助对象(低保、五保、贫困残疾人、贫困户)证明

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凤阳县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城建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凤民字〔201251)

部门间核查
入户核查

 

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证明内容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1

收入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提交工作收入证明。

申请人的

收入情况

关于印发南谯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政函〔2014177号)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并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工作单位等

2

参训人员

花名册

高校在申请发放高校毕业生校园招聘会补贴时提交参训人员花名册

参加培训

人员数量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社〔2017127号)第七条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培训后申请补贴时,应提供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结业考核证明等凭证材料。

各类高校

3

就业创业证

招聘企业在申请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贴和民营职业介绍机构摊位补贴发放时需提交就业创业证

符合发放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滁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社〔2017127号)第七条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向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补助,并提供以下材料:《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助申报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招聘企业

4

户口迁移中
村镇接受证明

迁入户口

是否同意迁入

《滁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身份指南》滁公治安[2016]454号夫妻投靠(投靠到乡村集体土地)6、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村民组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

村民居民委员会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9/0801/3956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