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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琅琊区2019年第3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各集体经济组织: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滁州市琅琊区2019年第3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地块1、5(部分)、16、17、24(部分),位于琅琊区西涧街道陈湾村,世纪大道南侧,将军山路两侧;
地块2、3、4、5(部分)位于扬子街道沿河社区,将军山路两侧,来河路向西延伸段;
地块6-9、12、18、22(部分)、23、25,位于琅琊区扬子街道沙岗村金山路东侧,世纪大道南侧;
地块10:位于琅琊区西涧街道新集村,104国道西侧;
地块12:位于琅琊区西涧街道三官社区,滁州-三官公路东侧;
地块13-15、24(部分),位于琅琊区扬子街道团山村,世纪大道以南,宝山路以西;
地块19、21、22(均为部分),位于琅琊区扬子街道扬子社区,规划中龙亭路及以南和规划中的长江路向西延伸段;
地块22(部分),位于琅琊区扬子街道营房社区,菱溪路西侧,规划中龙亭路;
地块19(部分)、20、21(部分):位于琅琊区西涧街道城关社区,金山路以西,龙亭路以南;
(具体位置如图所示)。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琅琊区扬子街道沿河社区总面积1.1783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1.1335公顷,耕地0.6663公顷,建设用地0.0448公顷。
琅琊区扬子街道营房社区总面积0.1424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1424公顷,耕地0.1215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公顷。
琅琊区扬子扬子社区总面积7.737公顷,其中农用地4.9269公顷,耕地3.5788公顷,建设用地2.5101公顷。
琅琊区扬子街道沙岗村总面积4.4647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3.6068公顷,耕地2.3858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8579公顷。
琅琊区扬子街道团山村总面积6.2756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4.4123公顷,耕地3.1661公顷,建设用地面积1.8623公顷。
琅琊区西涧街道新集村总面积5.5746公顷,其中农用地5.5746公顷,耕地4.7084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琅琊区西涧街道陈湾村总面积8.935公顷,其中农用地8.9039公顷,耕地6.1916公顷,建设用地0.0311公顷。
琅琊区西涧街道三官社区总面积0.243公顷,均为农用地,耕地0.2408公顷。
琅琊区西涧街道城关社区总面积3.3189公顷,其中农用地3.2629公顷,耕地3.015公顷,建设用地0.056公顷。
另征收西涧街道办事处0.1857公顷,扬子街道办事处0.5358公顷合计0.7215公顷国有未利用地。
上述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皖政[2015]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地 类 |
年产值 (元/亩) |
土地补偿 倍数 |
安置补助 倍数 |
合计补偿 标准(元/亩) |
||
农 用 地 |
耕 地 |
水田 |
1870 |
8 |
15 |
43010 |
旱地 |
1870 |
8 |
15 |
43010 |
||
菜地 |
1870 |
8 |
15 |
43010 |
||
园 地 |
1870 |
8 |
15 |
43010 |
||
林 地 |
1870 |
8 |
15 |
43010 |
||
牧草地 |
||||||
其他农用地 |
1870 |
8 |
15 |
43010 |
||
建设用地 |
1870 |
4 |
7.5 |
21505 |
||
未利用地 |
1870 |
4 |
7.5 |
21505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2018年6月《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市本级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的批复》公布实施的补偿标准执行(滁政秘[2018]75号),地上附着物另行据实际予以赔付。
(三)、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秘[2018]75文件规定,青苗补偿费按其他农用地每亩1200元予以补偿,菜地每亩1800元予以补偿。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
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在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且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征地时16周岁及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在校学生除外)实施就业援助,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37.5695公顷,其中农用地32.2063公顷,耕地24.0743公顷,建设用地5.3632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7215公顷。需要保障农业人口572人,其中土地补偿费的24%(集体留存的80%)划入市财政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019年7月2日
责任编辑:李晓艺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9/0801/39563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