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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2018.1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前,凤阳县“2018.1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如下:

凤阳县“2018.1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2月5日7时38分左右,在凤阳县枣巷镇车杨村路段发生一起手扶拖拉机因操作不当侧翻,逆向与变型拖拉机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其中1人经凤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20分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19条规定,滁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滁州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成立由局长孔祥宁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凤阳县人民政府等组成的凤阳县“2018.1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事故的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形成了《凤阳县“2018.1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枣巷镇地理位置

凤阳县枣巷镇位于蚌埠市五河县、明光市、凤阳县三县交界处,北与五河县小新村、南与明光市桥头村相邻。

(二)事发路段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县道X058凤五路凤阳县枣巷镇车杨村路段,该路段为东西走向,向西往枣巷镇街道,向东往蚌埠市五河镇小溪村,南边、北边均为农田。

凤五路水泥路面,路面平坦干燥。事发路段现场道路全宽6米,中心无护栏隔离,无中心线,白天视线良好,该路段限速30km/h。道路沿线多处可见“禁止拖拉机违法载人”等宣传标语、条幅。

(三)事故车辆情况

1、皖12/75422变型拖拉机,个体农户所有,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蒋某信(安徽省明光市xx村人),实际车主:张某(安徽省凤阳县枣巷镇xx村人);登记机关:明光市农机监理站。厂牌型号:北京BJ600J,初次登记日期:2008年3月4日。事故发生时未载货。投保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直销营业部,投保交强险12.2万元。

2015年10月10日,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蒋某信将车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出售后,未到明光市农机监理站办理变更备案,由张某使用至今。

2017年12月4日,该车由灵璧县兴亚农机检测有限公司检测,12月8日出具了《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农机安全性能检测合格,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8日。该检测报告当日送明光市农机监理站备案。

2、本案手扶拖拉机属于蚌埠市五河县,所有人:陈某忠,无驾驶证,该车无牌,未投保任何保险。

经调查,造成事故的车辆均为拖拉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规定的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

(四)相关人员情况

1、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1)陈某忠,手扶拖拉机驾驶员,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小溪镇xx村xxx号。身份证号:340322xxxxxxx0127,无驾驶证。

(2)张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凤阳县枣巷镇xx村xx队x号,身份证号:341126xxxxxxxx7513,准驾车型:G,初次领证时间:2009年7月31日,有效起始日期:2015年7月31日,有效期限6年,发证机关:滁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死亡人员情况

(1)郜某玲,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xx一队散户xx号,身份证号:340711xxxxxxx0026,手扶拖拉机乘车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刘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小溪镇xx村xxx号,身份证号:340322xxxxxxxx2025,手扶拖拉机乘车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钟某明,男,汉族,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小溪镇xx村xxx号附x号,身份证号:340322xxxxxxxx2017,手扶拖拉机乘车人,事故中受重伤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手扶拖拉机乘车人情况

陈某忠驾驶的手扶拖拉机所载7人(郜某玲、刘某、钟某明、马某侠、王某科、刘某平、黄某芹)均家住蚌埠市五河县小溪镇xx村,受亲戚朋友之邀帮忙植树。

(五)天气情况

经查,12月5日上午7时至10时,事故路段区域气温3-8摄氏度左右,阴天,能见度一般,西南风微风,适宜车

辆行驶。

(六)检测检验情况

1、据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天正司鉴[2018]痕迹鉴字第1769号)鉴定意见:

(1)事故发生时:由东向西行驶的手扶拖拉机向左转向并且前轮胎着地并滑移;由西向东行驶的皖12/75422变型拖拉机向右偏转方向。

由西向东行驶并向右避让的皖12/75422变型拖拉机右前部和前中部与由东向西并向左转向行驶且处于向右倾倒状态的无牌手扶拖拉机车厢左侧后部上表面及乘车人发生碰撞。

(2)事故发生时:皖12/75422变型拖拉机的车速为52-54km/h;手扶拖拉机的车速为21-22km/h。

2、2018年12月5日15时20分,凤阳县公安局采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法(胶体金法),对陈某忠的尿液样本经现场检测,出具的《凤阳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156)结论为:陈某忠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3、据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都司鉴[2018]法毒鉴字第314号、皖中都司鉴[2018]法毒鉴字第315号):在送检当事人陈某忠、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0mg/100ml。

4、据凤阳飞天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CHU098181206003401):皖12/75422变型拖拉机整车制动率不合格。

(七)农机安全管理情况

(1)蚌埠市五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是本案手扶拖拉机、驾驶员的管理机关。该局对手扶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手扶拖拉机无牌、驾驶员无证,农机违法载人上路行驶。该局未能认真履行农机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源头安全管理缺位。

(2)明光市农机监理站是本案皖12/75422变型拖拉机的登记备案机关。2018年12月,该站依据农机年检“三见面”的原则,即检测报告、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提供齐全、车辆见面,对该农机进行了年检备案,程序合法;该站日常能开展田间农机安全检查,配合交警部门对上路农机执法检查。明光市农机监理站履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较好。

(3)凤阳县枣巷镇人民政府农机管理站为皖12/75422变型拖拉机驾驶员张某(实际使用人,凤阳县枣巷镇花园村人)的管理机关。该站日常虽然开展了农机安全教育培训和农机安全执法检查,但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做到全覆盖,不够深入,履行农机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八)道路交通管理情况

事故路段属于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溪河中队管辖,事发时具体勤务由中队长符某军统筹。大溪河中队现有正式民警4人,协管员10人,工勤人员1人,警车2辆,辖区全长54公里,县乡道路42公里,包括1乡5镇,人口约14万人。辖区内小岗村是国家农村改革发源地及红色旅游景区,今年又逢改革开放40周年,国家、省、市及部门领导及国际友人经常前来小岗村视察、调研、参观,因此,中队交通警务任务十分繁重。

大溪河中队每天安排一台警车在省道S30717KM+400M处设置测速点,进行交通执法;在中队门前执法站安排警力对超速车辆及其它由明显违法嫌疑车辆进行检查;同时,还安排一台警车对辖区内道路进行巡逻,并每天填写巡逻日志。巡逻过程中重点查处酒驾、毒驾、涉牌涉证等严重违法行为,对拖拉机、电瓶三轮车违法载人等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行为,给予及时纠正警告,同时在集镇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群众不搭乘拖拉机、电瓶车等。同时中队还经常深入路边村庄、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尤其在“百日安全行动”中,加大巡查力度,悬挂条幅,摆出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等,仅第四季度开始至今,中队已查处近千起交通违法行为:其中超速800多起,酒驾60多起,涉牌涉证100多起。

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溪河中队路面交通安全管控力度较大,履职情况较好。

二、事故经过

2018年12月5日7时许,陈某忠无证驾驶无牌手扶拖拉机在蚌埠市五河县小溪镇小溪村载了7人由小溪村出发由东向西沿县道X058凤五路去凤阳县枣巷镇花园湖坝体上帮忙植树,约7时38分左右,行驶至枣巷镇车杨村岔路口西侧50米处时,在超越道路前方同向行驶的的自行车和电动车时,因操作不当侧翻,逆向与由西向东张某驾驶空载的皖12/75422变型拖拉机相撞,造成手扶拖拉机乘车人刘某珍、郜某玲2人当场死亡,手扶拖拉机乘车人钟某明、马某侠、王某科、刘某平、黄某琴5人受伤,其中重伤者钟某明经凤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20分死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人轻伤,车辆受损。

三、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7时42分左右,变型拖拉机驾驶员张某在事故现场通过110报警,凤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县交通管理大队大溪河中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导交通、勘察取证并逐级上报事故。随后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方再训、党委委员吴宗甫、交通管理大队教导员郭振新等也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接报后,滁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祖武带领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支队长张文清及支队相关科室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滁州市安监局局长孔祥宁、调研员刘泽斌接报后也带领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安排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程鑫、事故指导处主任周深思接报后也亲临事故现场,召开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分管交通安全负责人会议,重点部署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现场处置完毕后,凤阳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了“12.5”亡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开展综合协调、事故调查以及善后、维稳、宣传工作。截止目前,凤阳县人民政府与五河县政府协商,由凤阳县人民政府支付9万元用于死者安葬,后期赔偿走法律程序。伤者已有1人出院,其余3人转院治疗。

四、事故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21万元。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陈某忠无证驾驶无牌手扶拖拉机违法载人,且操作措施不当,侧翻逆向与变型拖拉机相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无视法律规定,手扶拖拉机违法载人上路;

2、蚌埠市五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对造成事故发生且负主要责任的手扶拖拉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监管责任严重缺失。

3、枣巷镇人民政府农机管理站对农机驾驶人员管理不力,驾驶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认定

2018年12月11日,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41126120180000223):驾驶手扶拖拉机的陈某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变型拖拉机的张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陈某忠,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手扶拖拉机驾驶员,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违法载人,操作措施不当,导致侧翻并与变型拖拉机相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于12月1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批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变型拖拉机驾驶人,违法驾驶存在安全隐患机动车,并且超速行驶致使两车侧面相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一定责任。建议由凤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会同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原某卫,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枣巷镇人民政府农机管理站站长,事业编制,对属地农机驾驶人员疏于管理,对驾驶员日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蚌埠市五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对辖区内手扶拖拉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监管责任严重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蚌埠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凤阳县“2018.1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农机驾驶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政府及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存在盲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发生,调查组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管控,严厉打击农机载人、超速、酒后驾驶等非法违法行为。

(二)蚌埠市五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要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对辖区内手扶拖拉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管,坚决打击农机非法载人、无牌无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三)凤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要坚持“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督促下属农机监理站摸清辖区内农机及驾驶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相应的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机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三)凤阳县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同时加大对上路农机的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农机无牌无证、非法载客、超速超载等非法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凤阳县“2018.1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12月26日

(因保护隐私需要,本版本已对相关信息做相应处理)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9/0710/39353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