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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约嫖娼为“钓鱼”冒充警察敲诈2万元

通过网络平台邀约嫖娼,然后冒充警察威胁索要钱财。日前,经肥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肥西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10月,刘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陌陌”与周某(女)相识,并互加QQ聊天,后刘某某主动向周某提出性交易意向。同年10月24日,二人约定在肥西县某宾馆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见面后,刘某某谎称自己是合肥市公安局扫黄办副组长,并告诉周某卖淫是违法行为,要将她带往公安局处理,且还会将周某卖淫的事情通报给周某的学校领导和家长。其间,刘某某用手机把周某的学生证、身份证以及正面照片都拍了照。害怕被曝光的周某只得向刘某某求情。于是,刘某某向周某索要20000元。

周某当场便用手机将5000元转账给刘某某。第二天,刘某某又冒充警察找到周某索要剩下的15000元,并威胁其要到其学校通报她卖淫的事情,并且将她拘留。周某担心自己一直受威胁,遂将刘某某“拉黑”,并且报了警。同年10月26日上午,周某害怕刘某某是真警察,又加刘某某为好友,试图私了。刘某某继续对周某进行威胁,并向其索要15000元。在得知周某确实没钱时,刘某某又提出周某只要再付5000元即可,前提条件是要周某陪他一年,周某未作回复。当天下午,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及刘某某的家人帮其积极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丁丽丽)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9/0708/39325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