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新闻权威发布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

滁州市诚邦建材有限公司等441户企业(名单附后):

当事人滁州市诚邦建材有限公司等445家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上述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于2019年4月12日在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cjgj.chuzhou.gov.cn/)发布了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公告,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有4家企业主张了法定权利而其余441家企业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九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吊销当事人滁州市诚邦建材有限公司等441家企业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终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且通过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将吊销的企业名单(附后)在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5日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9/0620/3916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