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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陕高速公路全椒段“2019.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前,《沪陕高速公路全椒段“2019.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按有关要求,公布如下:

沪陕高速公路全椒段“2019.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月28日13时08分左右,在沪陕高速公路上行线全椒段530KM+18M处发生一起大型普通客车侧翻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29人受伤,其中1人经全椒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9日凌晨5时左右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19条规定,滁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滁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监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全椒县人民政府等组成的沪陕高速公路全椒段“2019.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签名名单附后)。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速一大队对该起事故的现场勘验和责任认定,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核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形成了《沪陕高速全椒段“2019.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月28日早上6时41分左右,杨某强驾驶川Y16707大型普通客车载客44人由上海出发,中途分别在上海站外、昆山又上客7人,合计载客53人(包括1名免票儿童、2名驾驶员),沿着沪陕高速往四川方向行驶,10时26分左右,客车行驶至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县仙人山服务区后,车辆停下,驾驶员和乘员下车休息和吃饭。11时05分左右,由杨某驾驶车辆上路继续行驶。下午12时45分左右,车辆进入沪陕高速全椒段。下午13时08分左右,行驶至530KM处时,驾驶员杨某看到道路前方沥青路面和桥梁接头处路面水迹泛光,赶忙踩了一下刹车减速,并先向道路右侧、后向左侧猛打方向意图修正方向,但因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在530KM+18M处向右侧翻,由于惯性作用,车辆侧翻后继续滑行约38.8米左右才停下,滑行途中压倒道路右侧护栏28.6米。事故造成乘车人向某、谭某军2人当场死亡,29名乘车人受伤,其中重伤者吕某经全椒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9日凌晨5时左右死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8人轻伤,车辆受损。

二、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约1分钟左右,到合肥市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汇报工作返回全椒县的路政大队职工赵某琪、梁某乘车反向到达现场,看见客车侧翻,立即拍照并发往合宁高速导改微信群,梁某随即报告给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管理处监控分中心,随后,赵某琪、梁某用灭火器扑灭着火的客车轮胎。正在值班的高速一大队副大队长杨某看到微信群信息后,立即打赵伟某、梁某电话核实情况。滁州管理处监控分中心接报后立即通知交警部门、救援单位、120及管理层领导。接到报警信息后,杨某副大队长命令值班民警通知119、120和施救大队,同时杨某赶赴事故现场。受事故影响,通往合肥方向交通中断,为快速开展现场救援和处置,途中杨某副大队长通知滁州管理处关闭吴庄、全椒、滁州南三个收费站入口,指令巡逻民警对事故现场道路交通进行双向管制,并电话向大队长赵某华和省交警总队报告了事故情况。接报后,赵某华大队长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疏导交通、勘察取证并逐级上报事故。

接报后,滁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祖武带领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支队长张文清及支队相关科室负责人赶到全椒县人民医院看望伤员,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正在开会的全椒县县委、县政府领导接报后中断会议,带领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全椒县人民医院,看望伤员,并成立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综合组,就事故处理、伤员救治、舆情应对进行详细安排。事故发生后,省公安厅副厅长刘海石、交警总队政委石常林也亲临事故现场,就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工进行了部署。

在全椒县人民政府的积极协调下,事故单位积极主动地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三名死者已分别于1月31日、2月1日签订了赔偿协议,遗体进行了火化。截止目前,轻伤者已全部出院,伤情较重者病情稳定,也已全部转院到南京市、四川省通江县等地医院继续进行保障性治疗。

三、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五九队(以下简称巴中一五九队),隶属于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77号;负责人:邓某林;成立日期:2012年6月19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城市公交客运,客运站经营,省际班车客运(一类),省际包车客运,市际班车(一类、二类、三类),市际包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四类),县内班车客运。

2、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滨河路柳津桥头(车站大楼);负责人:杜某华;成立日期:1999年6月3日;营业期限:2005年5月1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从事汽车旅客和货物运输,客运站经营;汽车一级修理、汽车配件供应、燃润油加售;CNG汽车改装;餐饮、住宿、娱乐;等等。

(二)事发路段状况

沪陕高速公路上行线全椒段530KM+18M处,该道路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原为双向四车道,因道路扩建,设置为单幅路面双向通行,中间用水泥隔离墩进行分隔,有两条行车道,路北边设有波形护栏,路面宽8米,路面平坦、潮湿,事发时路面无障碍物,视线良好。事故现场右侧有“大型车辆,靠右行驶”提示牌和限速80km/h的警示牌(见图2、图3)。

自东向西,离530KM标牌约50M处,为一座桥梁,水泥路面。该桥体水泥路面与道路沥青路面接口处不平坦。

(三)事故车辆情况

川Y16707的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滨河路柳津桥头(车站大楼)。车型:海格KLQ6122DAE41客车;车辆出厂日期:2014年6月10日,注册日期:2014年7月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7月。该车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手续齐全,合法有效,车辆核载52人,事故发生时实际载客53人(其中包括1名免票儿童、2名驾驶员)。投保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江北支公司,投保期限:2018年7月8日-2019年7月7日,投有第三者责任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等,其中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80万元/人。

经公安网查询,该车存在违法未处理。

(四)相关人员情况

1、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杨某,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男,汉族,小学文化,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达州市xx区xx北路xx号。身份证号:513001xxxxxxxx1039,持A1A2驾驶证,档案编号:5117xxxxxx60号。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8月23日,有效期至2022年8月23日。经公安网查询未发现该驾驶员有不良驾驶记录。

2、死亡人员情况

(1)向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通江县xx镇xx村x社xx号,身份证号:513025xxxxxxxx7031,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谭某军,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通江县xx镇xx村,身份证号:513025xxxxxxxx3593,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吕某,女,汉族,20x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江苏省滨海县xx镇xx村x组xxx号,身份证号:320922xxxxxx0642,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事故中受重伤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29日凌晨5时左右死亡。

3、其他伤者情况

事故中其他28名伤者中,按户籍地址分有浙江省绍兴市1人,江苏省盐城市3人,山东省菏泽市2人,其余22日主要为四川省通江县18人、万源市2人、资阳市1人、达州市1人。

(五)天气情况

经查询全椒县气象局,1月28日事故路段区域气温0-7摄氏度左右,多云转小雨,上午10时50分至15时50分,出现一次降水,能见度一般,东风微风,适宜车辆行驶。

(六)检测检验情况

1、据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9]车鉴字第235号):

(1)事故发生时:川Y16707大型普通客车的车速为85-86km/h。

(2)事故发生时:川Y16707大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系、制动系、各轮轮胎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3)造成川Y16707大型普通客车侧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条:

川Y16707大型普通客车以较高速度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桥面时(地面为潮湿地面),各车轮与地面的附着力产生差异,造成车辆尾部向右甩尾;车辆高速行驶中,驾驶人在车身出现不稳时,采取措施不当。

2、2019年1月28日,全椒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对驾驶员杨某的唾液样本进行现场毒驾检验,结论为:样本经检验,结果呈阴性。

3、据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皖金盾司鉴[2019]法毒鉴字第102号):在送检当事人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0mg/100ml。

(七)事故路段管理单位情况

1、路产路政管理单位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管理处(以下简称滁州管理处),负责沪陕高速公路全椒段收费管理、道路养护、路产安全等。自2017年3月以来,沪陕高速公路全椒段开始“四改八”改扩建工程,滁州管理处成立了项目办,专门负责道路改扩建工程的管理工作。目前辖区道路正在进行全线大导改施工。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合宁高速路政大队(以下简称路政大队)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单位,负责公司管理的合宁高速公路道路及交通安全状况进行巡查等。

经调查,针对沪陕高速公路全椒段该扩建的现状,该管理处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一路四方例会(管理处、交警部门、项目办、施工方),讨论、研究扩建工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通报月度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督促施工方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扩建工程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同时,由路政大队每日对施工路段进行安全巡查。相关记录显示,滁州管理处、路政大队能够依据职责对道路扩建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2、交通管理单位

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速一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一大队)负责管辖沪陕高速公路全椒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事发时具体勤务由主班值班领导副大队长杨某负责。

根据市领导对春运期间交通安全提出的要求,市交巡警支队高速一大队在道路改扩建施工期间,每天安排三台警车分别在沪陕高速公路三处驻点执勤,同时安排民警在吴庄收费站执勤岗亭进行日常“两客一危”车辆检查登记工作,大队其他值班民警开展路面安全巡逻管控。

1月28日高速一大队安排三辆警车(皖09124、皖M9151、皖M9501)和梅某友、朱某年等六名民警分别在552KM、523KM、541KM 处驻点执勤进行交通执法;安排民警张某、沈某远等四名民警和协警张某新在在吴庄收费站执勤岗亭进行日常“两客一危”车辆检查登记工作,主班值班领导副大队长杨某带领民警黄某涛前往滁州管理处调查取证前期马滁扬高速公路发生的一起事故。因春运期间车流量较大,现有警力无法做到对每辆客车进行登车检查,故采取有疑必查的抽检方式,检查重点是重点线路的重点车辆。当日8时至16时,吴庄执勤点共重点检查登记客车471辆,危化品运输车辆2辆。查看监控视频发现,12:50事故车辆川Y16707大型普通客车进入吴庄收费站入口时,被当时正在执勤的民警沈某远拦停,上车查看未发现超员现象,沈某远便让驾驶员下车并带上驾驶证、行驶证去岗亭窗口协警张某新处进行证件检查以及高速公路重点车辆登记。因在窗口排队等候检查的车辆较多,该车驾驶员嫌排队耽误时间就未在窗口登记,于12:53自行离开吴庄执勤点上路继续行驶。

经调查,高速一大队对路面交通安全管控力度较大,履职情况较好。春运以来,该大队加大了对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目前,已现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212起,其中大型客车违法16起;通过固定测速设备,采集违法照片,审核和上传省交警总队非现场处罚平台超速信息1000余条。为加强动态管控,严厉打击机动车超速行驶违法行为,近期市交巡警支队为一大队配备了移动测速设备,安装完成后将投入使用。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客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455万元。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驾驶员杨某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客车雨天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侧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五九队对参加春运的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对省际长途班线道路状况安全评估不及时,日常未根据道路实际状况,适时调整设置监控参数,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

2、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下属单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

3、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速一大队,春运期间对高速公路通行的车辆管理不到位,重点车辆登记制度执行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认定

2019年2月3日,《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19)第 00001号):杨平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向某、谭某军、吕某及28名伤者无责任。

六、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这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已采取刑事处理人员

杨某,川Y16707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雨天载客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未注意交通安全、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侧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月1日被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批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廖某,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对下属单位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道路安全评估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事故发生后,本人积极主动带队到滁州市配合处理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有依法予以从轻处理的事实,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7号修改,下同)第45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2、邓某林,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五九队负责人(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春运期间组织开展对本单位驾驶员特别是省际长途班线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未及时对省际长途班线道路状况进行安全评估,未根据省际长途班线道路实际状况及时督促调整动态监控系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8年年收入52300元40%的罚款,即20920元的罚款。

3、苟某浩,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五九队副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春运期间组织开展本单位驾驶员特别是省际长途班线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未及时组织开展对省际长途班线道路状况进行安全评估,未根据省际长途班线道路实际状况及时督促调整动态监控系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事故发生后,本人积极主动到滁州市配合处理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特别是春节期间坚守在滁州市协调伤员救治工作,有依法予以从轻处理的事实。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7号修改,下同)第45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五九队,未针对春运这一特殊时段,对从事省际长途班线的驾驶员这一特殊群体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对省际长途班线沿途道路状况未及时开展安全评估;日常车辆动态监控不力,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主动配合处理善后赔偿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有依法予以从轻处理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50万元的罚款。

(四)其他建议

1、赵某华,高速一大队大队长,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责令由滁州市公安局纪检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建议川Y16707大型普通客车登记属地巴中市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深入调查。

八、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沪陕高速全椒段“2019.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驾驶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发生,调查组建议应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巴中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道路客运安全监管力度,推动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客运企业尤其是从事省际长途班线客运企业加强对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利用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等多种手段,提高驾驶人员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技能。要加强道路状况安全评估工作,及时调整和完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要严格落实动态监督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强化动态监管系统的安全管理作用。

(二)加快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进度。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管理处及其有关部门督促沪陕高速公路改扩建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尽快完成道路的改扩建工作。要加强改扩建期间的施工安全和道路导改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要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完善限速设置、交通安全管理设备和监控设施,强化科学管理,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三)加大路面执法巡查力度。公安交管部门要强化节假日、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临水临崖、道路施工等事故多发路段交通管控,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力度,提高路面监控排查整治水平,尽快将移动测速设备投入使用,充分发挥高科技装备的实时监控能力,重点加强对营运客车“三超”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运用客运车辆运行动态行驶监控系统,强化客运车辆路面监控,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队伍装备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设,适当充实基层和一线执法力量。

沪陕高速全椒段

“2019.1.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年2月25日

(注:因保护个人隐私需要,本公开版本已对相关信息做相应处理)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9/0516/38841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