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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安徽省统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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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经省委同意,4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4月25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就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根据国家规定,我省明确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分别由现在的19%和20%,自5月1日起统一直接降至16%,最大限度的减轻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同时规定,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现有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4月30日。

在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同时,我省决定自5月1日起,改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与降低缴费比例形成叠加效应。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收入低的可选择低缴费基数,以减轻缴费负担,增加持续参保能力;收入高的可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便自己将来退休后,获得较高水平的养老金,体现“多缴多得”。

为确保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政策落实到位,省政府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要求各市建立相应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抓好落实。参保单位已按调整前费率缴纳2019年5月1日后养老保险费的,将重新进行结算。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原办法确定缴费基数,待公布后再按上述规定重新进行结算。同时,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我省将按照国家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政策的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同时保障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合理增长并按时足额发放,使社保基金可持续、企业与职工同受益。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9/0430/3871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