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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粮购销公司三高管受审 被指控贪污受贿三千万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昨日,安徽省国粮购销公司原三名高管在合肥市中院受审,他们被指控利用隐瞒征迁补偿事实、虚增债务、隐瞒债权等方式隐匿公司财产,进行贪污。其中,原董事长张某德还被指控犯受贿罪。由于案情复杂,该案未当庭宣判。

检方指控,2001年6月,被告人张某德任安徽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粮食集团)董事、粮食集团全资子公司安徽省粮油购销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胡某荣、史某彬任粮油购销公司副经理。2003年12月,粮油购销公司改制为安徽省国粮购销有限公司(下称国粮公司),国有股份占36.32%,其余股份为张某德、胡某荣、史某彬等自然人分别持有。

经粮食集团审批同意,张某德任国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胡某荣、史某彬任国粮公司副总经理,分别协助张某德分管财务和业务工作。2011年6月,粮食集团与安徽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旅游集团)合并重组。张某德任旅游集团董事、国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2年,旅游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国粮公司股权,国粮公司开始进行资产评估。2013年1月,张某德、胡某荣、史某彬等个人股东实际购买受让旅游集团转让的36.32%股权。张某德在国粮公司经营和改制评估期间,伙同胡某荣、史某彬采取故意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等方式隐匿、侵吞国粮公司财产。张某德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

在贪污罪指控中,检方称张某德、胡某荣、史某彬三人利用隐瞒安徽省皖西粮食储备库征迁补偿事实、虚增债务、虚构业务亏损、隐瞒债权等方式隐匿公司财产,共同贪污2963万余元。另外,张某德、胡某荣二人利用瞒报固定资产、虚构业务费用的方式,隐匿侵吞公司财产,共同贪污265万余元。

检方还指控胡某荣利用隐瞒侵吞公司业务款、隐瞒侵吞公司债权的方式贪污94万余元。

关于受贿罪方面,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3年,张某德任国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业务单位提供业务和资金支持,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8万元。

庭审时,张某德对检方指控表示部分属实,称自己是自然人股东,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也没有隐瞒皖西粮库拆迁事实,并自称设立小金库是为了企业经营,使用方便,少交税,金库中的钱财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等。“确实用了一笔钱装修家庭,大概40万,其它钱我没拿一分,都是用在公司上。”

胡某荣和史某彬都认为自己不构成贪污罪,应该算职务侵占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德、胡某荣、史某彬身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三人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经营过程中隐匿侵吞公司财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张某德、胡某荣、史某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2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张某德的刑事责任。张某德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9/0315/3828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