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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工资,琅琊一“包工头”获刑八个月

滁州网讯 近日,琅琊区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梁某系个体建筑承包商,因其通过换住址、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30名农民工近28.5万元工资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2015年7月2日,江苏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建的滁州市某小区一期工程劳务分包给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7月11日,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小区5号楼工程剩余瓦工工程量分包给梁某。梁某承包该工程后,雇佣了黄某某、杨某某等30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梁某拿到了114万元工程款,但他却拖欠了黄某某等30名农民工工资近28.5万元不予支付。2016年12月2日,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梁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当日送达梁某,责令其十日内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后梁某采用更换住址,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

2018年1月30日,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5月8日,梁某亲属代为退赔了农民工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汪玉芳 记者胡文峰)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8/0717/3615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