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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颍上县住建局一副局长受贿300多万二审获刑十年

日前,阜阳市中院对颍上县住建局原副局长李强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

李强,原系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玲,退休工人。原判认定:2009年7月份,被告人李强与王玲发展为特定关系人,二人利用李强分管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281.871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李强在担任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3.2328万元,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分管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等职务上的便利,或伙同被告人王玲或单独,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345.10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玲伙同国家工作人员,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81.871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其中?281.8717?万元为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玲在共同犯罪中,主要利用了被告人李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及职权,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判决被告人李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王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违法所得?3451048?元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二人不服,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9年,上诉人李强与上诉人王玲发展为特定关系人,二人利用李强分管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271.8717?万元,其中100万元系未遂。

上诉人李强在担任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与监理等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4.3336万元,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阜阳市中院认为,上诉人李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颍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伙同上诉人王玲或单独,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326.205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上诉人王玲伙同李强,利用李强的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271.8717?万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应依法判处。二上诉人共同受贿中的100万元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改判上诉人李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上诉人王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上诉人李强、王玲共同受贿犯罪所得?171.8717?万元及上诉人李强单独受贿犯罪所得54.333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记者 朱庆玲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8/0713/3612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