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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滁政〔2014〕51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8年7月起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南谯区、琅琊区、明光市、天长市实现低保城乡统筹。各县、市、区要按标施保,做到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018年6月27日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8/0711/3609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