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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后果很严重”

在职教师收费补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一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教师及教育行业的社会形象。为此,市教育局日前出台《严禁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对学生有偿补习活动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向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亮剑”。市、县教育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接受社会举报,市教育局举报电话为:3042842、3023892。对此类举报,教育部门按照“事实不查清不放过、违规收取的费用不清退完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严格查处。
七类行为被认定为有偿补课
《暂行规定》规定,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是指公办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时间或其他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在职教师有下列七类行为之一的,均视为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寒暑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办学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取报酬的;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在社会各种办学机构兼课或为其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报酬的;在职教师对学生的无偿补习活动,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时间、地点、人数等,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均视为有偿补习活动;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
有偿补课经查实作相应处罚
《暂行规定》对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经调查核实后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对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且情节较轻的,所获取费用全部上缴,当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和晋升高一级职务,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取消年度绩效工资和年度文明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向社会曝光;情节较重的,三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职称申报,取消其接受教育部门表彰奖励资格,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特级教师等,取消其相应称号及待遇,行政上给予警告处分;在职教师在社会各种办学机构兼课或为其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报酬的,或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影响恶劣和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学习、解聘处理,行政上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暂行规定》下发后主动终止有偿补习活动的,将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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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2/0515/34882.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