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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销售必须“一价清”

本网讯市民购买商品房,除房价外还需对那些项目另付费?近年来随着我市房产市场的不断繁荣,有关房价价外收费纷争不少,近日记者从市物价部门获悉,我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备案制度的补充通知》已实行,新规明确要求,我市商品住房销售必须“一价清”。

新规指出,我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必须按照滁州市物价局要求在预(销)售商品住房前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市物价局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对已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因市场供求等因素需调整的,须按文件规定重新履行备案手续。新规还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主确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时,必须将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供水、供电、供气、电话线、有线电视、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并计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市物价部门表示,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对扰乱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据相关价格监管法律法规予以严处。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2/0504/34646.shtml